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第十四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