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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