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第十三条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