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