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