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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