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一条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