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