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九条

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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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