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八条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