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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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