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七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