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

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