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引航道 "是指引导船舶通过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航行通道; (二) "隔流堤"是把航道与长江主流隔开、防止枢纽泄洪时水流流速及波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并减少航道泥沙淤积,形成独立的人工静水航道的水工建筑物; (三)"上游禁航区"是指上游禁航线至大坝之间的水域; (四)"下游禁航区"是指下游禁航线至大坝之间的水域; (五)"上游交通管制区"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5公里(曲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上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六)"下游交通管制区"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乐天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下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七)"上游禁航线"是指三峡水利枢纽上游距大坝轴线2600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公里)处作与大坝轴线的平行线(左岸一侧至上游引航道右边线,右岸一侧至175米水位水边线); (八)"下游禁航线"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2.1公里(西陵长江大桥)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左岸一侧至下游隔流堤,右岸一侧至最高洪水位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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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