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