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船舶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船舶燃料供应过驳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