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船舶燃料供应过驳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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