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船舶未按规定相互过客、转载的; (二) 船舶抵坡装卸货物或者上下旅客的; (三) 船舶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船舶未按规定相互过客、转载的; (二) 船舶抵坡装卸货物或者上下旅客的; (三) 船舶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