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禁航区和引航道内禁止游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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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