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横驶区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