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三峡水利枢纽运行时,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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