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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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