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