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第二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