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第二十一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船舶供受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供受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