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船舶供受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供受油规定和操作规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