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八条

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禁航时间超过4小时少于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禁航时间超过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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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