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七条

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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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