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七条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