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六条

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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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