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六条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