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