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四条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转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