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三条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