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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