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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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