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