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二) 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三) 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二) 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三) 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