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条

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二) 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三) 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四) 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五)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六) 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七) 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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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