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

(二)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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