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
(二)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