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