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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