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