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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