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