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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