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