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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