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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