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