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九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