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九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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