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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