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