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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