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