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