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