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