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点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有效竣工验收报备材料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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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