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二条独立法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并书面回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