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并书面回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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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