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一条独立法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监督人员询问,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