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改正、暂时停止施工,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