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应当配置合理,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三)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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