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应当配置合理,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三)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