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单位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