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 / 第一节 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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