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