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未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予以整改回复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未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予以整改回复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