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