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擅自变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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